文員進商場食肆遊蕩罪成 官指在場鼓勵其他人搗亂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11/10 15:14

最後更新: 2020/11/10 21: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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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還柙今午判刑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去年12月26日大埔超級城發生警民衝突,防暴警進入商場時,疑遭36歲男文員推門阻止,涉案男文員否認遊蕩及阻差辦公罪,今(10日)於粉嶺裁判法院裁決。裁判官裁定阻差辦公罪表證不成立,指警員證供與片段不符,證供質素差到無人可信。惟裁判官裁定被告遊蕩罪成,指被告與30名戴口罩人士進入食肆,有人惡意搗亂,指被告與搗亂人士同時進出食肆,而被告更是到場後才戴上口罩,鼓勵了其他人搗亂行為;被告還柙今午判刑。

被告楊浩然(36歲)早前否認遊蕩導致他人擔心及阻礙在正常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共2罪。控罪指,被告於2019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「星泰真味」內遊蕩,令食肆負責人符賽珍合理地擔心其人身安全;及於同日故意阻撓警員賴灝緯執行職務。

裁判官早前已裁定阻差辦公一罪表證不成立,今提及控方案情指,警員賴灝緯供稱被告案發時推著玻璃門,使警方須由另一玻璃門進入商場,又供稱被告曾用手推向他胸口。

裁判官指,賴案發時配有雷明登槍,惟多條現場片段中,均無配有雷明登槍的警員嘗試推門進入,而賴供稱推門的警員在他左前方,其後改稱自己很大機會在推門的警員中,而辯方盤問下,賴更改說法,僅稱自己有機會在推門的警察中。裁判官指賴更改說法,是為免自己泥足深陷,在虛構指控被揭穿時,無處可逃。

裁判官又指,賴雖然供稱被告的手推向他胸口,惟辯方盤問時,賴卻指忘記有否接觸到,而根據醫療報告,賴向醫生表示胸口有觸痛及當時被人推至倒地。裁判官指感到匪夷所思,這並非拳擊賽,沒有多不勝數的拳擊,只有獨一無二的1次動作,如果賴感到胸口痛,必然會記得接觸。

就阻礙警員一罪,裁判官考慮到證人供詞與現場片段衝突,指多條片段均拍攝不到被告推賴的胸口,而現場防暴警亦由1名總督察阻止,及在其指揮下由另一邊玻璃門進入商場,指賴的證供質素差到無人可信,遂裁定控罪表證不成立。

就遊蕩罪,裁判官提及控方證人符賽珍,指符的證供可信性受到辯方批評,符供稱,當時約30名有戴口罩的人士聚集食肆外,有2名少女先行進入,並將餐具及調味料亂秒丟亂灑,其餘戴口罩人士相繼進入,坐下及看餐牌,歷時約1分42秒,因警方到場,口罩人士隨即離開。

裁判官續指,符當時曾接受傳媒採訪,解釋事件前因,而在庭上卻有更清晰說法,辯方以此批評符的證供可信性,又指符受訪時不驚慌。惟裁判官認為,符沒有理由隱瞞自己知悉事件因果,而且這亦不影響食肆遭人惡意搗亂的事實,又指每人驚慌的表現不同,憑藉該40秒的訪問去判斷符驚慌與否,並不充分。

裁判官又指,現場片段拍攝到被告就在戴口罩的人士當中,而被告髮型及眼鏡等特徵明顯,雖然片段沒顯示被告有惡意搗亂行為,但被告在場即鼓勵了他人的搗亂行為,又指案發時未有新冠肺炎疫情,而被告亦是在到達食肆門外才戴上口罩,被告與作出實質搗亂行為的人士在相若時間進入,及後同時離開食肆。

裁判官指,他有理由相信被告當時與其他搗亂人士有相同目的,就是向食肆製造麻煩,辯方聲稱被告在當中而不知何事,是痴人說夢話,又指被告如考慮光顧及想看餐牌,不應只在內逗留1分42秒,更不會在警方到場時離開,又脫去口罩,裝成途人。

裁判官基於搗亂行為已實際導致食肆客源流失,食肆不能正常經營,導致身為負責人的符合理地擔心自身利益,故裁定被告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名成立;被告還柙至今午判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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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